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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住房管理办法》 和《零陵学院基建工程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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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学院办字〔20045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住房管理办法》 

    和《零陵学院基建工程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零陵学院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零陵学院基建工程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零陵学院  住房制度  基建管理                        

      零陵学院办公室               2004年6月17印发 


    湖南科技学院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的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我校多层次住房体系,进一步推进我校住房制度改革,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是负责全校教职员工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住房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教职工合法住房权益。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住房分为公用周转租赁住房、1996年房改住房(优惠购房)、集资建房(未按成本价核算,根据湘房改办字[1995]27号文件规定,属部分集资房,以下简称部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居住期间,居住人员必须爱护房屋及其设施,充分发挥住房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发[2003]18号和永政发[2000]11号文件精神以及房改有关政策,我校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优惠购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鼓励教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促进我校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我校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  公用周转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湘政发[1994]34号、湘房改字[1996]35号、湘房发[1999]026号、湘纪发[1995]9号、永纪发[2003]2号),学校教职工的住房标准为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户可适当提高标准)

    (一)正教授、研究员、博士和相当于这一职称职务的知识分子、行政厅级干部和按文件规定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干部,可住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的住房;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硕士和相当于这一职称职务的知识分子、行政处级干部和文件规定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干部,可住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住房;

    (三)讲师、工程师、会计师及相当于这一职称职务的技术人员、行政科级干部和按文件规定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干部,可住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的住房;

    (四)其他教学人员、科技人员、一般干部、职工可住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住房。

    第六条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校人事部门认可的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已婚的教职工和年龄在30岁以上(未婚)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于这一职级,未参加单位优惠购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在本校或零、冷两区内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者,可申请分配成套公用周转租赁住房;凡已参加单位优惠购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在零、冷两区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教职工,原则上只能申请分配非成套(单职工宿舍)公用周转租赁住房(含未婚)。

    第七条  根据湘房改办字[1995]27号文件精神,凡属我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校人事部门认可的长期聘用人员,可申请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参加部分集资建房和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户,其在校内的原住房按有关规定退回学校。

    第八条  公用周转租赁住房和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根据房改政策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遵循“教师是学校的主体,以职称、职务、学位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和调整”的住房分配原则:

    (一)成套公用周转租赁住房和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优先满足高职称、高职务和高学位人员,其他按资历积分从高到低顺序承租公用周转租赁住房和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

    (二)根据学校急需人才的要求,经校领导同意,可直接分配给相关人才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三)当年成批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可在本《办法》的原则下,根据当年教学、科研或其他任务的需要,制定出若干细则付诸实施。

    (四)调入我校的教职工,按其与学校人事部门的书面协议分配住房。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积分高低分配和选择住房。计分规定为基础分、工龄分、附加分和扣减分,职务职称职别分包括职称和职务分;附加分包括人口分、独生子女分、双高职称、学历学位和各种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分;扣减分主要包括违法、违纪扣分(见附件)。

    第十条  计分和排队有关规定

    (一)夫妻双方都在校工作的,以职称、职务高一方计分为准,一方在校工作的(含单职工)以本人为准。

    (二)积分相同时,按职称、学位、职务高低、提职(职称、职务)先后、工龄长短、是否独生子女户、来校工作先后、年龄大小依次排队选房,不得擅自调换住房,以免影响正常分房。

     

     

    第三章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方式、成本核算和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  随着房改政策的逐步完善,根据永政发[2000]11号文件和最新房改政策精神,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住房小区,逐步实现为市场价购房。根据房改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逐步实行成本价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济适用房)。

    第十二条  根据国发[2003]18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集资和建设或者由学校建筑工程公司和有资质的校外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建房,负责办理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质量的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按成本价全额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以政府当年指导价(通过核算)向集资职工出售(根据永房改办[2003]03号文件规定,超面积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计算),并拥有房屋所有权,学校或建筑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有关产权手续。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自愿参加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需填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供有关证件,报后勤处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和领导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交足建房款后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和湘价房字[2000]76号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成本价款的核算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青苗补偿费;4.地面附着物补偿费;5.拆迁安置补助费;6.耕地、林地建设费;7.防洪、邮电等建设费;8.征地管理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包括:1.勘测费;2.规划费;3.设计费;4.“三通一平”费。

    (三)房屋建安工程费(含税费和建设规费等)。

    (四)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管理费以本条(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

    (六)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凡自愿参加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办法按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一)楼层的选择,按积分高低,依次排队选择楼层;

    (二)楼层的区别和楼层的选择。对楼层的选择与房屋建安工程成本价款做到基本平衡,杂房按单位平均造价的50%计算,层次单位面积造价如下表(其它费用按单位面积平均计算):

        层次

    层高

    杂房

    三层结构

     

    103.5%

    105.5%

    91%

     

     

     

    四层结构

     

    103.5%

    105.5%

    108%

    83%

     

     

    五层结构

     

    103.5%

    105.5%

    108%

    103%

    80%

     

    六层结构

     

    103.5%

    105.5%

    108%

    103%

    100%

    80%

     

     

     

    第四章    公用周转租赁住房、优惠购房、

     

    部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住房的管理,学校成立住房管理委员会,由后勤处及各部门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熟悉省、市政府住房政策;

    (二)制定和修改住房管理办法;

    (三)掌握房源,审批调整方案;

    (四)监督住房分配方案的执行;

    (五)依照本规定核实申请住房的理由和情况;

    (六)了解和处理有关住房管理和住房分配中的具体情况及问题,对违章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决定。

    第十七条  凡申请承租学校公用周转租赁住房的教职工,需填报《租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后勤处协同人事处审核,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教职工获得承租住房后,需与后勤处签订公用租赁住房合同(协议),明确责任,确保住房的实用、美观和舒适。

        第十九条  公用周转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实行月租金标准,从月工资中扣出收回学校。

    第二十条  鉴于目前学校公用周转租赁住房的困难,依照本办法,不断调整管理好租赁住房,妥善解决不合理情况。

    (一)教职工及其配偶调离学校,应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将租赁住房移交学校。如确有困难,应由新调入单位出具证明,并与后勤处协商,可酌情延缓搬迁,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按正常租金的2倍收取。如留有亲属在校工作的,应按其亲属的条件重新调整租赁住房。

    (二)凡不在学校保留工资关系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其租赁住房由学校及时限期收回。否则,逾期租金按正常租金的5倍收取后才能办理离校有关手续,拒付租金或长期拖延不搬的,则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搬出。

    (三)凡不在学校保留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的在读(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和出国留学教职工,亲属又不在学校工作的,其租赁住房由学校及时收回,如确有困难的,与后勤处协商,可酌情缓搬,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按正常租金的2倍收取。

    (四)教职工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其租赁住房应由学校及时收回,如确有困难,与后勤处协商,可酌情缓搬,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其子女不在本校工作且占用该住房逾期不交还学校的,后勤处协同有关部门强行搬出;其子女在本校工作的,应按其本人的条件重新调整租赁住房,如果占用该住房的,租金按正常租金的2倍收取。

    第二十一条  1996年房改房(简称优惠购房)、部分集资房(学校无偿提供土地,负担了“三通一平”及房屋基础超深和附属设施等费用)和经济适用房,根据湘房改办字[1996]18号和湘教计字[1995]31号文件的房改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愿望和意图。

    (一)1996年优惠购房的处理。南区家属宿舍区是房改房住户(规划是教学区)、异地调动并办理了调动手续的优惠购房的教职工及其配偶,在学校不保留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离职职工、在读(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教职工和出国留学人员、教职工及配偶均已去世,其子女不在校工作的或子女在校工作已有住房的,应将其住房退交学校(包括自愿退房,不需学校重新安排住房的教职工),学校退给1996年房改时的购房售价金额(标准面积售价金额+超面积售价金额-现住房折扣)。子女在校工作无住房的,按其本人的条件重新调整住房。松园新村是房改房的住户,可以自行出售,根据湘计教字[1995]31号文件精神,在一户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可以向校内教职工出售。

    (二)部分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处理。异地调动并办理调动手续的教职工及其配偶、不保留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的离职职工、在读(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教职工和出国留学人员,其亲属不在本校工作的、教职工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子女不在本校工作或子女在校工作已有住房的,部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住户可以向校内正式教职工出售,如交易不成,住房退交学校,可以由学校将通过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房产(改)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评估中介机构对当年住房进行评估,经评估核定的款项向校内正式教职工出售(评估所有费用由原住户负担)。

    (三)对各类建房户其所退原住房款的退给处理。

    凡已参加优惠购房的教职工,同时又参加部分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住户,住户在学校南区(规划是教学区)的房改房,必须退交学校,学校退给1996年房改时评估的售价金额和超面积金额。住户在松园新村的房改房可在校内自行出售,根据湘计教字[1995]31号文件精神,只能允许出售给本校正式教职工(学校人事部门认可)。如交易不成,住房退还学校,学校退给1996年房改时评估的售价金额和超面积金额,超过十年的简易装饰不再计算费用。

    (四)学校教职工的部分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住户,可以自行出售,根据湘教计字[1995]31号文件精神,只能出售给本校正式教职工(学校人事部门认可)。如交易不成,可退还学校,学校将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或具有法律资格的房产评估中介机构对当年的住房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原住户负担),经评估核定的住房按评估价向校内正式职工出售。

    (五)南区、松园新村房改房及部分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住户自愿退房和出售后,学校不再重新安排租赁住房。

    (六)已在桂园新村集资建房的住户(包括出售后的住户)不能再在校内集资建房或买卖住房。

    (七)1996年的房改放(原房改办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失效)和部分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住户,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学校房管部门开具证明(一般不能变更户主),住户本人办理,一切费用由住户本人负担。住户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八)按照学校引进人才协议,学校提供博士、硕士房屋的住户,服务期五年后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它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免费提供硕士住房的住户,根据本人与学校人事处的签约,服务期五年后的第一个月起按当时使用面积按单价收取租金。

    (九)根据湘房发[1999]26号和湘纪发[1995]9号文件精神,在学校内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户的原则,未婚教职工婚前,离异、丧偶职工再婚前,双方都参加优惠购房或部分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结婚后应退还其中一套住房,退房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配偶一方不在学校工作的,双方离异处理房产时,不得将学校内住房处置给不在学校工作的配偶。如违反本款规定,在学校工作的一方,校内不能再重新安排租赁住房和集资建房。原住房根据本《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强制停电、停水和收取环境建设及管理费,其费用在学校工作的一方工资中扣除,并强制收回。

    第二十二条  住户退房前,应将原住房清理打扫干净,保持室内原配套设施的完整,由主管部门验收后交还住房钥匙,如有损坏、丢失,折价赔偿。

     

     

    第五章  房屋的维修与装饰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负有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和保障教职工安全使用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界定住户维修、装修住房与学校负责维修入管理之间的关系与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用周转租赁住房、住房的维修标准:住房基本完好,门窗关启灵活,风钩、插销、玻璃齐全、室内墙、地面、天花板整洁,无洞无脱落,屋面无渗漏;给排水畅通,无堵、涌、漏、冒现象;供电设施基本完好,能正常使用。

    (一)公用周转租赁住房调整时,腾空的住房按原建房设计配置要求,对门窗、楼地面、室内墙、厨房设施的灶台、案台、供排水、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保证能正常使用即可,一律不做地面翻新(可修补),一般不整体粉刷户内墙面和油漆门窗。

    (二)公用周转租赁住房住户的门窗、玻璃、纱窗布、风钩、插销、门锁、水表、电表、阀门、水龙头、开关、插座、保险、灯具,以及厨房、卫生间专用设施(包含灶台、案台、便盆等)的维修,一律由住户负责材料费用。

    (三)职工个人新增设施,报学职能部门同意后,一律由住户自费安装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优惠购房的维修与管理:

     

    (一)住户负责户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1.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室内天花板、墙面、室内楼地面、阳台、护栏等户内的其他维修;2.自用设施包括水、电表及室内的管、线及配件,卫生洁具、通讯、网络、电视线路等其它室内设施。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学与住户共同负责管理维修。1.共用部位包括屋顶、楼盖、梁柱、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2.共用设施包括户内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道,供电主线路到总开关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公共卫生设施以及住房区绿化地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部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和管理,通过学对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验收合格后,均按第二十五条的第(二)、(三)款和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用周转租赁住房和优惠购房的教职工,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和原建筑造型、不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改造增添设施,但须经学校同意。退房装修部分按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办理。自愿参加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如对原住房进行了装修以及增添的各种装饰材料和正常供水供电的配套设施,搬迁时不允许拆除和破坏。住房、住房室内装修要求:

    (一)住房装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不影响住房结构、外貌和住房安全;2.符合学校规划要求,不影响校容校貌;3.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4.不影响相邻住户的正常使用,若有影响,应主动协助住房管理部门予以改正,其费用自理;5.符合强制性规范设计要求;6.所选装饰材料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二)住房装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章装修,视情况限期整改复原。1.楼板(天花板上)打洞者;2.将水管接至阳台洗衣、蓄水者;3.用水冲洗地板漏至楼下住户者;4.私自改线,造成短路或其他线路故障,危及主、干线者;5.破坏外墙装饰者。

    (三)住房装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危及住房安全的破坏性行为,必须严格禁止,立即整改复原,并给予处罚。1.拆除墙体者;2.凿断挑梁、过梁、圈梁、墙梁者;3.拆除钢筋混凝土柱、砖柱者;4.楼板上砌隔墙者(玻璃、夹板隔断除外);5.用砖墙封闭阳台者。

    (四)住房装修时间,原住房装修时间不得超过45天,新建住房装修时间不得超过70天;在装修过程中,不准在早上7时前、中午12时至下午上班前以及晚上10时后发出影响他人的噪音;住户在装修住房时,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管道或从阳台、窗口抛下楼,应集中倒在指定位置,事后及时清运出校。

     

     

     

     

    第六章  住房制约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湘教计字[1995]31号文件精神,为保证高校教学、科研工作高效率地开展,保证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和校园相对净化和优化,对高校校园内的住宅住房(包括校园内住宅小区)出售的限制条件规定,经分配的公用周转租赁住房、优惠购房、部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不得将租购住房转让、租借、更换、出售和赠予他人,或长期搁置不住和改变用途。公用周转租赁住房的教职工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予以收回。对其它性质的住房,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职能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停止供水、供电,并协同有关部门劝其退出住房,占用期间按建筑面积每月3/m2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根据湘纪发[1995]9号、湘房发[1999]26号文件精神,学校教职工在校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套住房。教职工按本《办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住房居住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住房,凡强占住房,在没有收回住房之前,以月租金的2-3倍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并不予以补发,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或强行搬出。对已参加房改房的教职工,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或者退出所购公房,或者取消集资建房资格,对本人处以所购公房总价20%的罚款,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因拆迁和公共用房的需要,按本《办法》分配的公用周转租赁住房、优惠购房、部分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若拒绝搬迁影响施工和公共用房者,给予行政处罚,并强行搬出。

    第三十一条  住户必须爱护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住户未经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建、扩建、搭蓬,虽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但影响整栋住房的整体美观,必须恢复原貌。否则,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协同保卫部门负责强行恢复,所用工时、材料费由住户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户私人安装的护窗、空调及封闭阳台,住户应加强维护管理、安全检查,因私人安装的设施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概由住户负责。

    第三十三条  住户应按时交纳房租费、水电费,无故不交者,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停止供应;严禁擅自拆卸水、电表及两表的铝封、封条;严禁窃用水、电,违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罚款从工资中扣除。按学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外墙滴水线以外的空地为公共用地,由学校统一规划绿化、美化。禁止私自占用开垦种菜或搭建、扩建自用设施和堆放私家杂物。

    第三十五条  住户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讲秩序。否则,按学有关规章制度处罚。

    (一)不允许改变住房用途,不准利用住房从事开店等经营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

    (二)不准饲养家禽家兽;

    (三)不准乱丢乱倒生活垃圾,垃圾要倒在指定地点,要经常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

    (四)阳台上放置物品要整齐,不得超重、超高、超宽、超长;

    (五)窗台、阳台栏板上无护栏的不准摆放花盆等物品,以防物品下坠伤人;

    (六)楼梯间、走廊、屋顶等共用部位,不准堆放杂物和私自占用、违章搭建,确保安全畅通;

    (七)不准损坏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不准乱写、乱画、乱刻、乱贴。

    第三十六条  住房住户要加强安全防患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毁的应由住户修复和赔偿。

    (一)不得将易燃、易爆以及有毒、有害等物品带入楼内(家用液化气瓶除外)或存放阳台上、架空层的储藏间内;

    (二)不准私自乱接、乱拉电线;

    (三)不准移动损坏消防设施;

    (四)不准损坏避雷设施和电力接地设施;

    (五)不准违章装修住房。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零陵学院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科技学院关于加强职工住房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委托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

     

     

     

    零陵学院住房分配计分办法

     

     

     

    一、职务职称级别分

    职务、职称、级别

     

    正校级、博导

    80

    副校级、正高、博士

    70

    正处级、副高

    60

    副处级、硕士

    50

    中级、正科级、技师

    40

    副科级、20年以上工龄干部、高级工

    30

    初级职称、10年工龄以上干部、中级工

    20

    其他教职工

    10

     

    二、工龄分

    按人事制度计算实际工龄,每年计算1分。

    三、附加分

    1.符合人口计算原则的人口每人计算2分:户口在学校或本市零陵、冷水滩区的配偶、子女(含未成年子女、在外地读书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以及本人。参加工作的子女不计人口分。

    2.夫妻双方在本校工作未计算职务、职称分的教师计2分,是讲师的加计4分,是副教授的加计6分,是教授的加计8分。

    3.以职称职务打分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加5分,硕士学位毕业生加1分;以学位打分的,高级职称加2分,中级职称加1分;少数民族加1分,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学校配偶计分待遇(子女是军人已结婚的不计人口分)。

    4.省(省委省政府)、部级劳模加6分、国家级劳模加10分。

    5.享受国家特殊津贴者加5分。

    6.配偶在外省(市)、外地的教师、职工,工龄在15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

    7.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加5分。

     

    四、扣减分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扣8分。

    2.分房当年受学校党政处分的扣8分。

     

     

     

     

     

     

     

     

     

     

     

     

     

     

     

     

    零陵学院基建工程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基建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基建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规范,按照校园总体规划抓好基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建设经费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后勤处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负责基建、基建维修、年度计划和长远计划的制定,征地、拆迁工作以及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论证、地质勘察、图纸设计、经费预算、招投标、报建、现场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年度基建计划,组织基建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工作,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上级计划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第五条  根据立项批复和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提出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点,组织做好地质勘测工作,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第六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议)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校内基建工程、专项改造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或议标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由省、市、区组织的基建工程招标,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学校组织基建工程招(议)标,按下列要求操作。

    (一)施工队伍的考察

    1.组织报名并要求施工队伍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

    2.对报名队伍进行资质审核和考察。

    3.经考察、审核后提出施工队伍入围的初步意见(每个工程项目必须有3个或3个以上施工队伍参与竞争),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必要时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在实施招标之前,做好招标书的编制工作。招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2.项目名称及内容;3.工期要求;4.对工程保修的要求;5.投标方式及参加投标的资格;6.投标书的内容;7.合同主要条款;8.工程结算;9.付款方式;10.奖惩办法。

    (三)开标及评标

    1.按照标书规定的开标日期开标,开标由主管校领导主持或主管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在投标单位、招(议)标工作小组等有关单位人员参与下公开举行。

    2.成立工程项目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组成,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评标小组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

    3.评标程序按照《湖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标结束后,投标书、评标结果记录单、中标书、合同书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五)凡参加投议标的施工队伍都必须交纳一定数额投标保证金,开标后,未中标单位当即退还,中标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六)定标后,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没投标保证金,并中止所中标的执行。

    (七)所有参加招议标工作人员,都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投标单位,严格招投标的法纪,任何人不得授意、干扰招投标工作,更不准对投标单位做出任何承诺或私下指定,凡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处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积极筹集落实资金,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

    所有新开工程在施工前均应编制预算书,工程预算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和会议纪要、现行的国家和湖南省有关定额取费标准、学校文件及市场信息价格等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工程付款

    招标结束后,根据中标通知书,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凭立项审批表、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算书、招投标文件及有效发票等到计财处办理支付工程款手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由该项目负责人确认工程形象进度,报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控制在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的限额内,竣工验收项目均要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尾款,待保修期后再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决算: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报工程竣工决算,并提供完备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中标通知书、决算书、变更通知、认价签证等,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填写《工程审计委托书》,同竣工资料一并报学校审计部门予以审计,经决算审计后,或报有关审计部门复审后,学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单、审计(审核)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一)施工单位送审的结果,基建工程不得超过实际造价的5%,修缮工程不得超过实际造价的1%.超过上述比例, 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将结算退回送审施工单位,或按超出上述限额部分造价的5%收取审核费,审核费从工程款中扣除。

    (二)工程结算中不允许出现常识性错误。

    (三)工程结算经预决算员初审后交主管部门负责人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实际造价的3%

    (四)工程结算经部门负责人复审后再由主管处长审定。经复审后的结算误差率不得超过实际造价的2%

    (五)甲方人员不得代施工方编制应由预决算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的基建、维修、勘探、设计、监理、室外工程、装修以及征地拆迁等合同的商洽、起草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拟签合同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组织以上各项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合同会签、会审。

    (三)负责合同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发送合同,建立合同台帐。

    (四)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组织合同纠纷的处理,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以及上述合同的财会结算会签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施工队伍的调查、审校、登记等工作。

     

    (六)负责牵头审定工程保修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和合同奖罚工作。

    (七)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凡是工程建设合同应按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明确各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凡草签或签订合同的对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按规定出示证件接受审核。合法证件和授权内容如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手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授权证明、企业介绍信、企业取费证、安全资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发生争执、纠纷时将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及时向校领导报告,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对方单位的确定,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常年维修合同有效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超过期限要按一定程序重订或另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价款采取如下承包方式:按照中(议)标价包干;按核定概预算切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或加系数包干;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并应尽量采取按合同价款包干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程序办事,严禁未按确定施工单位的程序而擅自安排单位施工;严禁向对方私下许愿、承诺或泄密工程有关事项;严禁任意扩大、删改合同内容;严禁采用“先斩后奏”的手法补签合同;严禁采用欺骗胁迫手段将合同转包;严禁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对以上无效合同或无视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防止骗取合同、倒卖合同、转让合同的不良现象,确保工程建设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和确保学校的工程安全,凡是与我校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单位,均应交纳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保证金,质量、工期、安全保证金为工程总承包价款的1-3%,若不能按时办理者,视为承包单位违约,承包单位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合同履行完毕视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也没发生安全事故,合同保证金如数退回,如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中的哪一项则扣除哪一项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需要对原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或解除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主动地向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并以书面的形式办理有关变更、解除协议,并双方签字盖章。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造成损失时,除依法可以不承担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六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要围挡整齐有专人守卫,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工程标示牌和现场各项规章制度要设立完整美观;现场内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要划分合理;水、电设施要按规范布置和安装,杜绝无计量使用和安全隐患;现场内的消防器材应标志明显、完备有效,防止火灾发生;进行路面硬化和必要的覆盖防止扬尘,达到环保要求; 加强安全教育和措施落实,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争创“文明工地”。

    第三十条  审查、督促落实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组织设计,协助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完善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手段。

    第三十一条  严把工程质量和材料关,定期对工程质量和材料进行检查和监控,以确保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强化质量意识,严格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对质量进行有效预控。督促施工方全面落实各项技术指标,不断建立完善工程技术管理档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积极联系设计、质监单位并予以解决,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供领导参考。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地质状况、基础处理、建筑和结构设计、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防火防水、管网线路、内外装饰等进行全方监控,确保所建项目优质低价,严防返工、重复建设和劣质工程出现。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施工签证制度。确需签证的基建工程500元以下,修缮工程2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基建工程500-1000元,修缮工程在5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签证决定;基建工程1000元以上,修缮工程500元以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证,审计处负责监证。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工程中确需变更的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通知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在接到设计方的《变更通知书》后,须立即通知施工方。

    第三十六条  加强隐蔽工程的管理。

    1.施工员在接到施工方报告后,对现浇梁、板、柱应立即验收钢筋和模板,对所有隐蔽工程应及时作好记录和签证。

    2.建筑物基础超深,应在基础土方挖到位,开始基础施工前予以确定并签证,请质监站、审计处监证,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

    3.建筑物基础工程视为隐蔽工程,预决算员应在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后20天内作出决算,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七条  认真组织工程主体和竣工验收工作。

    1.工程主体和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和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

    2.邀请市质监站、监理公司、设计、消防等单位参加。

    3.会议由主管领导主持,技术负责人记录。

    4.市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和学校相关处室提出的整改意见由技术负责人整理,填写《整改意见书》,并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分别送施工单位、处领导和施工管理员。

    5.施工单位收到《整改意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成,并请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预决算员和审计人员验收,并填写《整改意见书》,将复印件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施工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预决算员、资料管理员及审计处。

     

     

     

    第七章    材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材料管理必须坚持合理选材、物尽其用、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坚持按设计要求选用材料, 加强对材料规范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材料监察小组,负责定材、选材、监督和验收。

    第四十条  对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木材、水电材料、红砖等,坚持定品牌、定厂家、定合同,坚持认真考察、比较、跟踪采购、验收,做到所有主要入库建材,都有甲方项目负责人的签证和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

    第四十一条  施工方在建筑主、辅材,水电器材和装饰材料进货和使用前,必须通知主管部门抽样检测。对检测到的不合格材料情况,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共同采取限期更换、停工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施工方用材的管理和监督,不允许施工方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允许施工方偷梁换柱使用非甲方认可的材料。发现施工方违反协议,除立即责令返工外,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  建立工程材料资料档案,乙方材料员必须负责对材料的选定采购、样品及验收进行规范的文字记载。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

    上级发文、各项报告批文、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及附件、设计资料及图纸、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资料、监理文件、施工日志、会计帐表、审计结论及相关财务资料、各种验收签证资料、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施工图、财产移交手续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资料收集与管理

    1.工程档案资料按项目收集。

    2.自工程立项开始及施工期间:报告、批文、设计资料、图纸由报批人和委托人收存;设计变更、合同,监理文件、施工日志、竣工图各种验收证件、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与设备说明书等均由项目负责人收存。

    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项目负责人将全部工程档案收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装订成册,送交学校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六条  为配合学校维修管理等使用单位的需求,各项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还应做出备份文件,供各有关部门存档使用。

     

     

     

    第九章    保修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保修管理负责实行用户回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在投入使用的一个月内,发放用户回访调查表,对工程存在的缺陷,分专业进行整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在三日内与承包商联系,落实解决办法。

    第四十九条  经整理归类的问题一般应采用转单方式通知承包商,由承包商解决后填写转单的有关内容,经用户签字认可的转单汇齐后交技术负责人审查,作为对承包商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五十条  对屋面防水等季节性内容,要求在雨期后进行用户回访。

    第五十一条  对大型设备安装、室外市政设施等项目,要求及时回访使用管理部门。对存在问题,共同与承包商联系解决。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保修电话接受报修和投诉。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记录电话内容,并于当天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决。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监察部门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按有关规定,学校审计部门参与基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每一个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必须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第五十六条  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七条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依法管理,严格依法办事,不接受宴请和娱乐消费,不收受红包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徇私舞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长委托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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