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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科院院办字〔2005〕7号
湖南科技学院关于加强教职工住房
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学校职工住房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零陵学院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经学校研究,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购买了1996年学校房改房的教职工又参加部分集资建房的,应将其原房改房退交学校,学校退给1996年房改时评估的售价金额和超面积多交款金额,装修部分学校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学校按评估价退还装修款。调离学校的职工住房也按此办法办理。原房改房不允许私人买卖,必须退交学校。
二、学校桂园新村集资住房,目前尚没有衔接为经济适用房,都属于部分集资建房,居住在桂园新村的教职工调离或不需要住房时,应将其住房退交学校。学校将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核定的款项退给教职工,不允许私人买卖。
三、配偶一方不在学校工作的,双方离异处理财产时,不得将学校内住房处置给不在学校工作的原配偶。
四、一个家庭只允许拥有一套住房,不得多占用学校住房。
五、已在桂园新村集资建房的住户,不得再在校内报名建房。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按照原《零陵学院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职工 住房管理 补充规定
发: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7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