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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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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科院党政办字〔2016〕37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湖南科技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永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我校教职员工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与当地政府合作共建的公共租赁房、校内周转房(南区周转租赁房、青年教师公寓、博教公寓)。

    第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是校内公租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租房的申请、配租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规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是指我校正式在编(由人事部门认可)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 公租房申请资格

    成套公租房申请资格:除本人及配偶在本校和零、冷两市区内无自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自有产权或小产权房)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我校已婚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2.具有中级(或相当于这一职级)、硕士、副处及以上职称、学位、职务。

    不具备申请成套公租房资格的教职工可申请单职工宿舍。在校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教职工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六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二)户籍资料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零、冷两区房产局出具的原件);

    (四)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书;

    (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相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经人事及纪检部门审核通过,后勤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七条  公租房的分配,根据住房政策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遵循“教师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调整”的原则,按下列实际情况具体操作执行。

    (一)成套公租房优先满足高职称、高学历、高职务人员,其他按资历积分从高到低顺序承租公租房;

    (二)根据学校急需引进人才的要求,可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储备房;

    (三)调入我校的教职工,按其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的书面协议安排公租房。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住房分配计分办法》打分,按积分高低分配和选择住房。计分规定为基础分、工龄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基础分包括职称、职务和工龄分;附加分包括人口分、双高职称、学历学位和各种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分;扣减分主要包括违法、违纪扣分。(见附件)

    第九条  计分和排队有关规定:

    (一)夫妻双方都在校工作的,以职称、职务高一方计分为准;一方在校工作的(含单职工),以本人为准。

    (二)积分相同时,按是否双职工,职称、学位、职务高低,提职(职称、职务)先后、工龄长短、来校工作先后、年龄大小依次排队选房,不得擅自调换住房,以免影响正常分房。

    (三)每年打分排名两次,第一次截止日期是五月一日,第二次截止日期是十月一日,截止期后递交申请参与下次打分排名,每次计分排名经二版公示确认,打分排名结果沿用到下次打分止。

    第十条  申请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后勤部门申请复核。后勤会同人事、纪检部门进行复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一个教职工家庭在校内只能租住一套(间)公租房。

    第三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二条  教职工选择公租房后,应当与后勤房管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续签。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公租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租赁期限、租金价格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教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再实施配租: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配租的;

    (二)参加配租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参加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一)新建公租房房租:按照我校与零陵区房产局共建合同约定,由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为准;

    (二)校内周转租赁房房租:南区6-13栋租金价格为1.6元/月/;南区1、3栋和松园新村租金价格为2.1元/月/,待南区周转房室内改造完成后,其租金与公租房租金持平;单身教师公寓(新进教师前两年免收租金,从第三年起收取租金)租金价格为2元/月/

    (三)公租房租金由学校从承租教职工月工资中扣除;

    (三)校内引进人才公租房房租,按其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服务期满后,按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或者工作、婚姻变动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学校如实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所租公租房。

    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学校同意,承租人可以申请不超过60天的延长租住期。过期不退的,学校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收回公租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无条件退回所承租的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后勤、保卫、纪检部门责令其七个工作日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收回公租房,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遇有人事异动、去世等情况,公有周转租赁住房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一)教职工及其配偶调离学校,应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将公租房退回学校。如确有困难,与学校协商,可酌情延缓搬迁,承租人从离校通知单签字日期开始计算,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写出承诺书,并交纳退房保证金二万元。逾期不搬的,不退还保证金,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收回住房。

    (二)凡不在学校保留工资关系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其公租房一个月内收回。否则,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收回。

    (三)凡不在学校保留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和出国留学教职工,其公租房及时收回,如确有困难的,与学校协商,承租人从离校通知单签字日期起开始计算,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写出承诺书,并且交纳退房保证金二万元。逾期不退还住房的,不退还保证金,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收回。

    (四)教职工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其公租房应及时收回,如确有困难,其子女与学校协商,可酌情缓搬,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二个月,逾期不交还学校的,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收回;其子女在本校工作的,应按其本人的条件重新调整租赁住房,如果占用该住房的,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制收回。

    (五)南区、松园新村房改房按规定退房后,桂园新村部分集资房住户校内交易后,不再安排成套公租房,不能参与校内建房或校内交易买房。

    第十八条  住户退房前,应将原住房清理打扫干净,保持室内原配套设施的完整,由房管部门验收后交还住房钥匙,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第四章  维修与装饰

    第十九条  学校负有对公租房进行检查、维修和保障教职工安全使用的义务,按以下规定界定住户维修、装饰住房与学校负责维修管理之间的关系与范围。

    第二十条  公租房的维修标准:住房基本完好,门窗关启灵活,风钩、插销、玻璃齐全、室内墙、地面、天花板整洁,无洞无脱落,屋面无渗漏;给排水畅通,无堵、涌、漏、冒等现象;供电设施基本完好,能正常使用。

    (一)公租房调整时,腾空的住房按原建房设计配置要求,对门窗、楼地面、室内墙以及厨房设施的灶台、案台、给排水、供电设施等进行检查和修复,保证能正常使用,一律不做地面翻新(可修补),不整体粉刷户内墙面和油漆门窗。

    (二)教职工入住租赁房后,水表、电表、进表电线和入户水管由学校负责维修(人为损坏的除外),但门窗、玻璃、纱窗、风钩、插销、门锁、阀门、水龙头、开关、插座和灯具,以及厨房、卫生间专用设施等其它维修一律由住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的装饰

    (一)教职工租赁期间严禁对房屋进行影响结构和安全的装修。经房管部门同意后可对公租房室内简单装饰。

    (二)室内装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强制性规范设计要求;

    2.不影响住房结构、外貌和住房安全;

    3.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4.所选装饰材料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不影响相邻住户的正常使用。

    对不符合上述所列要求的,先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三)在装饰过程中,不准在早上8时前、中午12时至下午上班前以及晚上20时后发出影响他人的噪音;严禁将装饰垃圾倒入下水管道或从阳台、窗口抛下楼,应集中倒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清运出校;严禁用水冲洗地板漏至楼下住户。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先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四)承租人退出公租房时,装饰部分与学校无关。住户私人安装的防盗门、护窗及封闭阳台等不准拆除和破坏,其费用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租住期间住户私人安装的护窗、空调、封闭阳台及放置的晾衣架和花盆等,住户应加强维护管理、安全检查,因私人安放的设施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概由住户负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后勤、人事及纪检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强制收回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讲秩序。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利用租住房屋从事开店等经营性活动;

    (二)在校内饲养家禽家畜、乱丢乱倒生活垃圾;

    (三)在楼梯间、走廊、屋顶等共用部分堆放杂物,私自占用共用部分违章搭建;

    (四)损坏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乱贴;

    (五)将易燃、易爆以及有毒、有害等物品带入楼内储存;

    (六)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移动损坏消防设施。

    有上述所列行为,对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实施。

     

    附件:湖南科技学院住房分配计分办法

     

     

     

     

     

     

     

     

     

     

     

     

     

     

     

     

     

     

     

    附件:

    湖南科技学院住房分配计分办法

     

    一、职务职称级别分

    职务、职称、级别

    计  分

    正校级

    80

    副校级、正高

    70

    正处级、副高、博士

    60

    副处级

    50

    正科级、中级、硕士、技师

    40

    副科级、20年以上工龄干部、高级工

    30

    初级职称、10年工龄以上干部、中级工

    20

    其他教职工

    10

    二、工龄分

    按人事制度计算实际工龄,每年计算1分。

    三、附加分

    1.符合人口计算原则的每人计2分:户口在学校或本市零陵、冷水滩区的配偶、子女(含未成年子女、在外地读书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以及本人。参加工作的子女不计人口分。

    2.夫妻双方在本校工作,一方未计算职务、职称分的教师计2分,属讲师的加计4分,属副教授的加计6分,属教授的加计8分。

    3.以职称职务打分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加5分,硕士学位毕业生加1分;以学位打分的,高级职称加2分,中级职称加1分;少数民族加1分,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学校配偶计分待遇(子女是军人已结婚的不计人口分)。

    4.省(省委省政府)、部级劳模加6、国家级劳模加10分。

    5.享受国家特殊津贴者加5分。

     6.配偶在外省(市)、外地的教师、职工,工龄在15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

    四、扣减分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扣8分。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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